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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加坡公司(修订)法案:外国实体可迁册至境内
2018年3月
新加坡政府于上年通过立法允许外国公司实体從2017年10月11日将其公司注册转让至新加坡。有关公司将被纳入新加坡会计和企业监管机构(ACRA)的管辖范围內,并要求遵守2017年公司(修订)法案。
覆盖范围
迁册制度并不适用于所有公司。外国公司须为一家公共或私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并且其首次公司成立注册的司法管辖区须允许迁册。此外,该公司须具备偿债能力条件, 及符合以下其中二项条件:
- 公司于每个财政年度的收入不超过1,000万新加坡元
- 公司于每个财政年度终结时的资产总值不超过1,000万新加坡元
- 公司于每个财政年度结结时拥有不超过50名员工
什么类型的公司应考虑迁册?
基于上述原因,大部分个人投资控股公司均不属于该制度的范围內。然而,对于其他具备以下特征的公司可能会感兴趣:
- 简单的离岸实体不再合适
- 整合控股公司结构从多个到单一司法管辖区
- 充分利用新加坡拥有的双重征税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
- 迁业务到新加坡作为扩展到东南亚的立足点
- 期待从金融市场筹集资金
- 期待充分利用新加坡提供的一系列财政和财政激励措施
- 希望充分利用新加坡存在的资本市场环境
迁册的公司并不需要:
- 构成新的法律实体
- 在另一司法管辖区清算现有资产负债表,并将资产转移到新的实体 (此将造成不必要的行政工作和潜在的税收后果)
- 重新编制现有的法律合同和其他协议
- 启动全新的银行安排
- 更改其他义务,财产权利,责任或诉讼; 和
- 重新策划由公司采取或针对公司采取的任何法律程序
瑞致达如何支援
瑞致达能够协助注册转移过程, 我们拥有专业知识支持客户所有迁册的合规要求包括提供常驻董事,公司秘书,注册办事处以及履行公司的会计和税务要求等。
如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协助,请联络您的瑞致达联系人,或通过电子邮件将您的问题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您亦可以按此查看新加坡公司法修正案 2017 及公司(转让登记) 条例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