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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实益拥有权登记制度新要求

2018年1月

开曼群岛最近对《公司法》和《有限责任公司法》(统称为”法例”)进行了若干修订。 根据新法例,部分开曼公司及开曼有限责任公司须设立及备存实益拥有权登记册。

法例于2017年6月30日生效,但客户直至2018年6月法例才执行。

新制度是由于英国政府于2016年4月以交换照会形式与开曼群岛和其他英国海外领土和英王属土(如英属维京群岛(BVI)、百慕大、毛里求斯)签订协议,以加强现有交换实益拥有权数据的安排,协助执法机构打击贪腐、洗钱和逃税。

受影响公司范围

所有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除了:

  1. 在开曼群岛证券交易所上市或经批准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2. 根据 “监管法例”注册或持有执照的公司
  3. 由“认可人士”1管理、安排、管治、经营或推广的特殊用途工具、私募基金、集体投资计划或投资基金
  4. 以上段落所指由 “认可人士”1管理、安排、管治、经营或推广的任何工具、基金或计划的普通合伙人; 或法规豁免的公司
  5. 以上各项的附属公司2

1,2有关修订事宜请参阅我们的常见问题中的问题5

它对您有什么影响

新法例把提供所需数据的责任放在关曼群岛公司身上而非其受规管的企业服务供货商。 2018年6月以后,不符合法例要求建立和备存「实益拥有权登记册」的开曼群岛公司和实益拥有人将被处罚和征收罚款。

瑞致达如何支援

如果您的开曼公司需要建立和备存「实益拥有权登记册」,Vistra Cayman作为开曼群岛的持牌企业服务供货商可以协助您完成此程序。

Vistra Cayman将支持和引导客户完成这个新流程, 随后的电子邮件将提供详细信息。 同时,请点击这里查看我们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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