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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香港公司(修订)法令:引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

2018年3月

香港公司(修订)法令及2018年反洗钱及反恐怖主义筹资(金融机构)(修订)法令已于2018年1月25日获立法会通过,并已于2018年3月1日生效。 这些法令目的旨在提升香港公司及香港在打击反洗钱和恐怖主义筹资监管制度上的透明度。

2018年香港公司(修订)法令:引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

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在香港成立和注册的公司。除了根据“香港公司法令”第16部注册的非香港公司及上市公司,则属例外。

每家公司将要求备存一个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尽管该重要控制人还末确定。

法令对您的影响

每家公司须将其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于其注册办事处或香港某处地方,并通知公司注册处其备存地点。如登记册的注册处或该注册处所在地的资料有任何变更,公司将被要求在15天内把该变更通知公司注册处1。此外,公司须在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以下事项的情况下于7天内发出书面通知:

  • 当确定个别人士为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 当特定人士知悉公司另一名重要控制人的身份

收件人须在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符合相关要求。如公司已经被告知须登记人士或须登记法律实体的身份,并向公司提供了所需的详细资料, 则属例外。

公司也将被要求确保所备存的重要控制人资料是最新的。当公司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关的重要控制人有须的登记更改存在时,必须于7天内发出书面通告。

所有与重要控制人有关的记录,只许在该人士不再担任公司重要控制人之日起6年后才能销毁。

未能遵守新规定和义务均属刑事罪行。违例公司及其负责人需处以港币25,000元罚款及往后每日港币700元的罚款。

此外,任何明知并容许违例的人士,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300,000元及监禁2年; 或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最高罚款港币10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香港公司应该采取什么行动?

  • 确定重要控制人
  • 告知各重要控制人新的规则,并考虑任何相关的海外资料/保护隐私条款
  • 给予重要控制人和相关人士通告
  • 获取所需的所有资料
  • 对符合要求的重要控制人创建和输入其详细资料
  • 向公司注册处通报重要控制人的所在地
  • 委任指定代表协助遵守所有重要控制人的规则,并协助执法人员及公司注册处相关的检查
  • 更新重要控制人的资料

如您对有关重要控制人进一步的规定和义务有任何疑问,请联络我们或您的瑞致达联系人,或参阅我们的“常见问题(FAQ)”。

1倘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已经存在, 则无须向公司注册主任发出通知, 因该登记册已备存在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与该公司的会员登记册备存在同一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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