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页
延长开曼群岛投资基金任命反洗钱人员的期限
正如早前提及(2018年5月),开曼群岛最近修订反洗钱机制,取代洗钱条例(2015年修订版)(MLRs)。根据新的《2017年反洗钱条例》 (AMLRs) ,受监管和未受监管的投资基金均须任命自然人担任反洗钱合规官员(AMLCO)、洗钱报告官员(MLRO)和副洗钱报告官员(DMLRO)(统称「反洗钱人员」)。
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于9月24日发出通告,延长反洗钱人员任命和通知期限。
关键要点:
- 受监管基金必须提交各「反洗钱人员」的姓名,并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透过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的「监管增强电子表格递交」(REEFS)系统提交。
- 不受监管的基金目前毋须向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发出通知和进行存档,但是,此类实体亦需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任命「反洗钱人员」。
- 根据《反洗钱条例》(2018年修订)的第II部分第3(1)条和第IX部分第 33条,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规定,按照《犯罪收益法》(2018年修订)附表6进行相关金融业务的人士以及是发自开曼群岛或在开曼群岛境内进行此类相关金融业务的人士,必须指定一位自然人担任其「反洗钱合规人员」,「反洗钱汇报人员」和「副反洗钱汇报人员」(统称「反洗钱人员」)以遵守《反洗钱条例》。
- 为符合《反洗钱条例》的要求,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人士可:
- 委派某人士履行任何职能;或
- 依赖某人士执行任何必须执行的职能以确保符合《反洗钱条例》的要求
- 不论受监管或不受监管的人士,其活动(发自开曼群岛或在开曼群岛境内)落在《犯罪收益法》附表6中所定义的相关金融业务的范围内,将受《反洗钱条例》的约束。 因此,基金(受监管和不受监管),豁除人士(根据《证券投资商业法》(2015年修订)的第5(2)条和附表4注册)和特殊目的工具(SPV),其活动如落在《犯罪收益法》附表6的范围内,须任命一位自然人作为其「反洗钱人员」。
如欲了解详情,请参阅《2018年反洗钱条例》和《2018年犯罪收益法》附表6。
瑞致达如何支持
瑞致达可以协助客户了解《反洗钱条例》,包括外包和支持内部合规职能。透过各主要司法管辖区的合规人员网络,我们提供互联的全球合规服务。
如果您对反洗钱制度的变更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建议,请联系您平时联络的瑞致达代表或电邮至[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