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曼群岛引入实益拥有权登记制度
简介
开曼群岛政府最近为开曼公司和开曼有限责任公司修订并通过了一项新法,编制并维持实益拥有权登记簿("登记册")。新法规从2017年6月30日生效。
符合新法规资格的开曼公司应联系其开曼公司服务供应商以建立和维护其登记册。
所提供的信息不作公开查阅。开曼仍然维持其对信息保密重要性的立场。
哪些实体符合此范围内?
需要提供此信息的公司是为了存续而根据《公司法(2016年修订版)》和《有限责任公司法(2016)》成立或注册的公司:
- 普通居民;
- 非当地注册公司;
- 经济特区公司;
- 豁免公司;
- 有期限豁免公司;
-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LLC)。
实益拥有权的定义
实益拥有权是指拥有公司实益拥有权和最终控制权的人。实益拥有权可为个人,也可为法人实体。
公司可登记的实益拥有权通常:
a) 直接或间接共持有25%以上的股份或股东权益;
b) 直接或间接共持有25%以上的投票权;
c) 直接或间接拥有任命或罢免大部分董事或管理人的权利;
d) 如果无任何个人符合以上第(a)项到第(c)项的任何一项条件,除了董事(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则为管理人)、专业顾问或专业管理人施加影响或控制以外,可登记的实益拥有人也有绝对、无条件的合法权利对范围内实体施加或实际施加重大影响或控制;
e) 除了董事(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则为管理人)、专业顾问或专业管理人施加影响或控制以外,如果无任何个人符合以上任何条件,但信托的受托人或另一法律实体(例如普通合伙)的成员以受托人或成员的身份符合上述其中一项有关实体范围内的条件,并有绝对、无条件的合法权利对该信托或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或实际施加重大影响或控制,该等人士则成为本登记制度规定的实益拥有人。
所有可登记的实益拥有人应向公司提供各自的详细信息,以记入登记册中,除非考虑到实益拥有人权提供的承诺,主管当局认为存在特殊理由可免除遵守通知。法规中并未确定特殊理由,可自由决定。
如果无可登记的实益拥有人,公司必须在登记册上注明 "无可登记的人士" 。
豁免
豁免保存登记册的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包括:
a) 在开曼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或根据《公司法》附录4批准的公司;
b) 根据《金融管理法(2016修订版)》第2条定义的"监管法"注册或持有许可证的公司;
c) 经认可的人员管理、安排、经营或推广的特殊目的公司、私募股权基金、集体投资计划或投资基金;
d) 第(c)项中提及的经认可的人员管理、经营或推广的公司、基金或计划内的普通合伙人;或
e) 获法规豁免的公司(目前未获提供任何其他豁免)。
这表示获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认可或登记的投资基金与于《证券投资商业法(2015修订版)》(“SIBL”) 登记为豁免人士(一般为开曼投资管理人)的开曼公司一同获豁免。这也意味着被SIBL规定的豁免人士管理的投资基金同样也被豁免,即使该投资基金未被CIMA登记或认可。此外,考虑到定义“认可人员”的范围,受美国、欧盟或《反洗钱法(2015修订版)》附录3列出的任何其他国家监管的非开曼管理人管理,或在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投资基金也将被豁免。
截止期限
于2017年6月30日前成立的公司,开曼群岛政府将给予现有公司1年的宽限期以收集信息,编制登记册。
若出现最严重的情况时,可对不遵守规定的实益拥有人或公司处以严重罚款,甚至提出刑事诉讼。
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您的客户经理。